立卖契人李楷(谨),今因使用不便,愿将自己祖业坐落到辛堡村中水地一段,计地三分整,东西畛,东至李梅、西至路中、南至买主、北至买主,四至分明,情愿死卖于冯名下为业占用,同中言明时价系银二十四两整,当日银业交足,并无短少。自卖至后,永不许反悔,如有反悔者,科罚白米百石入官备惩,恐后无凭,立契为照。
乾隆二十三年十月十三日
立死卖地文契人 李楷(谨)
后批重头画字割事俱在正价之内此照
同中人:杨帝眷
李敷五
景 行
同族人:李梅
李锦兆
李韦
附:山西省长(财政厅)为发给契纸事,今据 县业户冯立成报称于前清 年 月 日 ,价买 于李楷名下坐落 庄 楼水地三分,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。当日同中言明买价钱(银)二十两,合养二十九元五角五分,已交清无欠,原执有白(红)契一纸,兹遵章缴费五角呈报原契,请给新契,除由县登记 字第 号,簿册外合行填发新契,俾资执据须至契纸者。
应纳粮银 米豆
中华民国七年九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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