夏县官契纸
立卖契人任学良,今因使用不便,愿将己产村西井地二亩,南边汉地一亩,其地至斜道、西至大道、北至任玉镜、南至郭克信,四至分明,土木相连,尽数出卖于付原里八申任长会名下管业。同中言明面受时值价元银一十五两整,当日交足,并无短欠,日后如有争议,卖主面承当,恐后无凭,立契存据。
愿带原粮石二斗四升
光绪七年四月十五日
附:官契
立卖契人X今因急需钱款,情愿将 X 地 托中卖予 X 为业。其地坐落于 X 东至 X 南至 西至 X 北至 X ,四至开明。经原中人 X 等并纪 X 公同定实价足银 X兹已将卖价当面如数收讫,所有地 X亩应照契面,即归 X 永远管业。粮银 X 照契过割,由买主自行遵例完纳。至所卖之地 X 亩,实系 X 产,业上别房叔伯兄弟侄无干,亦未曾典当抵押他人财物,以及来历不明各等情况。 X 情愿出头承当予,买主毫不牵涉。自卖断之日,两相允愿,各无翻回,恐口无凭,填为官契付执为证。
中华民国四年十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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