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朝的刑事法典——《宋刑统》于建隆四年(公元963年)正式颁行,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。《宋刑统》共12篇,30卷,502条,其律文及疏议基本上沿用唐《永徽律疏》的内容,但在体例与内容上有所变化。《宋刑统》在宋朝刑法体系中享有主要法律渊源的地位,一直发挥国家常发的重要作用。
《宋刑统》正文 宋太祖建隆四年(963)颁行《宋刑统》,傅霖以其不变阅读和记忆,于是将全部律文的要旨,用韵文体裁撰为律学读本《刑统赋》,并自行作注,解说韵文含义。 《庆元条法事类》,书名,南宋谢深甫监修。全书共80卷,附录2卷。所收为南宋(1127起)初年至庆元(1195~1200)间□、令、格、式及随□申明。分职制、选举、文书、榷禁、财用、库务、赋役、农桑、道释、公吏、刑狱、当赎、服制、蛮夷、畜产、杂门等16门,为南宋法律、经济资料的汇编。 《大元通制》是在元世祖时期编纂的《至元新格》和元仁宗时期的《风宪宏纲》等一些法典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,《大元通制》总共是二千五百三十九条,分成了三纲一目。三纲是诏制、条格和断例,一目是别类。在纲目下边又分出了很多的细目,这和唐宋时期的内容基本相似,具体的内容也继承了唐宋法律的思想。但在体制上没有唐宋法律那样统一的编纂形式,所以《大元通制》严格来说还不是一部法典,只是一部具有法典特性的法律集成。其中的“断例”相当与唐宋律中的“律”,“条格”则相当于“令”、“格”、“式”,“诏制”相当于“编敕”。 《元典章》是至治二年(1322)以前元朝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,全名《大元圣政国朝典章》。在元成宗时期﹐曾规定各地官府抄集中统以来的律令格例,“置簿编写检举”,作为官史遵循的依据。《元典章》就是地方胥吏汇抄法令的一种坊刻本。全书所记史实,全是原始文牍,多为《元史》所不载,是研究元代政治、经济、风俗的难得的珍贵资料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