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大明律》是明代最重要的法典,由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,历时30年最终完成,在体例上仿效《元典章》,以六部官制为篇目,篇首冠以名例律,形成七篇的新体例,打破自北齐律以来的法典十二篇的惯例,其下又增加子目录,使律典层次更加合理。
《明会典》是明代官修的一部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典,以六部官制为纲,分别记述了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,各衙门的编制、职掌、隶属以及活动准则,为明王朝进行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。《明会典》成为清朝行政法典的蓝本。
《大清律例》于乾隆五年(公元1740年)正式公布,其篇章结构与明律相同,仍采用律、例合编的体例(律文436条,例文1049条)。《大清律例》是乾隆朝以后清代的基本法,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、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。
《大清会典》是清代的基本行政法典。康熙二十九年(公元1690年)第一部《钦定大清会典》修订完成,史称《康熙会典》。此后,雍正、乾隆、嘉庆、光绪四朝均修会典,与康熙修订的会典统称为《大清会典》,又称“五朝会典”,是我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典,被称为清帝国的宪法,是清朝立法活动上的重要成就。
枷 号
凌 迟
凌 迟 女 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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